2008年8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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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帮他人翻修屋顶不幸跌伤
医药费谁来赔取决于双方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
本报记者 李道演 实习生 方祺 通讯员 吕洪武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26日,蔡某通过他人介绍,与武义一家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蔡某自带工具为该企业的简易车间钢架结构棚顶进行翻修,工程款为7000元,完工后支付。之后双方还对翻修范围、材料供应等事项作了约定。第二天,蔡某便叫了三位合伙人一同进场施工。11月28日下午2点左右,蔡某在棚顶钢架上刷油漆时横梁突然断裂,蔡某从7米多处跌下,不省人事。
  在接下来的51天中,蔡某总共花去医疗费59213.89元。在此期间,该企业给蔡某预付了医药费27475元,门诊医药费672.8元,此后便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身体落下残疾的蔡某将该企业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包含医药费、营养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4984.25元。
  被告认为,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这就意味着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均由其自负。事发后,被告已支付了2万多元医疗费,原告的漫天要价实在是无理。
  最近,武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蔡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供计人民币31013.95元,除去已付的28147.8元,还需赔偿2866.15元。

  法官说法: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存在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蔡某和三名合伙人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简易车间翻修工程,工程完成的时间较短,属于临时性、一次性事务。所以,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及现有的证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作为定作人,在明知原告没有钢结构建筑施工从业资质的情况下,仍选任其进行厂房屋顶维修工程,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失,应对蔡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蔡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资质仍承揽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在工作中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其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结合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原告与被告的过错,以及其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联系的密切程度,一审酌定由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给受伤致残的蔡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