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帮他人翻修屋顶不幸跌伤医药费谁来赔取决于双方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本报记者 李道演 实习生 方祺 通讯员 吕洪武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26日,蔡某通过他人介绍,与武义一家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蔡某自带工具为该企业的简易车间钢架结构棚顶进行翻修,工程款为7000元,完工后支付。之后双方还对翻修范围、材料供应等事项作了约定。第二天,蔡某便叫了三位合伙人一同进场施工。11月28日下午2点左右,蔡某在棚顶钢架上刷油漆时横梁突然断裂,蔡某从7米多处跌下,不省人事。 在接下来的51天中,蔡某总共花去医疗费59213.89元。在此期间,该企业给蔡某预付了医药费27475元,门诊医药费672.8元,此后便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身体落下残疾的蔡某将该企业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包含医药费、营养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4984.25元。 被告认为,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这就意味着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均由其自负。事发后,被告已支付了2万多元医疗费,原告的漫天要价实在是无理。 最近,武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蔡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供计人民币31013.95元,除去已付的28147.8元,还需赔偿2866.15元。
法官说法: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存在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蔡某和三名合伙人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简易车间翻修工程,工程完成的时间较短,属于临时性、一次性事务。所以,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及现有的证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作为定作人,在明知原告没有钢结构建筑施工从业资质的情况下,仍选任其进行厂房屋顶维修工程,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失,应对蔡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蔡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资质仍承揽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在工作中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其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结合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原告与被告的过错,以及其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联系的密切程度,一审酌定由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给受伤致残的蔡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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